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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2-11-11 00: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办发[1999]58号《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定的有关协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向我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发放的、无须担保的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与省助学中心,财务处负责与贷款代理银行进行日常业务的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组织管理工作;

4.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5.及时完成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和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负责组织开展对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4.配合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催缴和清收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

5.及时完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指学费)。

 

第四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八条  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贷款学生第一个合同还款时间为毕业后三年的1020.其他批次合同还款时间就依次类推.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按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由学院统一交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系对本系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各系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生处审批;

5.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接到贷款后,通知财务处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与贴息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支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1);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 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也可选择退还贷款。毕业后提前还贷的,应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的相关证明。学院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处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各系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各系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系必须在学生处实行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各系、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贷款的本息归还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各系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各系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各系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一条 各系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院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院,由学院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醒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院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由财务处、教务处和学生处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辅导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各相关部门、各系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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