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的条件。
(一)基本资格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大学生守则,道德品质优良;
3.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4.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要求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
(二)具体条件
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的各项评优活动中被学校评为“学习标兵”、“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和人数。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系组织本系及班学生干部进行评议,确定本系的申请名单,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学院校园网及学生宿舍等处向全院师生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4.学院根据反馈情况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