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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5-26 11:22:34

第一条 为维护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课程考试,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4个类别:

(一)违纪;

(二)严重违纪;

(三)作弊;

(四)严重作弊。

第四条 违纪作弊处分分5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

以上考试严重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将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辞典等)或者具有收发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电子表等)带至考座的;

(四)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九)参与群体作弊的;

(十)任课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一)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试答案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三)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组织、实施群体作弊的主要责任人;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以上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在对应类别中从重处分。

第十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有应当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十二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现场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口头警告,终止其违纪行为。无视警告而继续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详细记录考生的违纪情况并与主考教师共同签名确认,再由学生本人在《审批表》上陈述行为并签名。

2.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将相关的作弊资料或电子设备及个人证件拍照保留证据(纸质版资料需考生签字;利用网络方式作弊者需拍摄其所有内容),在《审批表》上详细记录考生的作弊情况并与主考教师共同签名确认,再由学生本人在《审批表》上陈述行为并签名。

3.学生拒不填写《审批表》的,监考人员有权按照上述程序继续处理。

(二)考后处理程序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审批表》及考生的考试违纪作弊证据材料交给主考教师,由主考教师移交给违纪作弊考生所在学院。学院应查清学生违纪作弊的事实,在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再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根据最终处理结果下达处分决定书。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最终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理规定》(2014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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