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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1-05-26 11:2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及时、妥善、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或者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过错,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内容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和后勤保障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章 课堂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课堂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环节中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上课时因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课堂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一)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授课,随意减少学时或擅自删减教学内容的四分之一以上。

(二)遗忘教学任务,未能按课程安排表上课。

(三)任课教师未经二级学院与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

(四)任课教师未经二级学院与教务处批准,擅自请校外人员或没有教师资格人员代课。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未经二级学院与教务处批准,擅自请校内其他教师代课,或擅自调课。

(二)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10 分钟以上。

(三)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工具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四)教师未按教学日历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未按要求批改作业或遗失作业达课程班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实践教学事故认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实践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一)严重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密、重要数据丢失。

(二)因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实践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一)不按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随意减少学时或擅自删减实验教学内容。

(二)遗忘教学任务,未能按课程安排表授课。

(三)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

(五)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严重抄袭现象发现后不予制止。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实践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一)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

(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随意评定学生成绩。

(三)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情节较轻。

第四章 课程考试事故认定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课程考试一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透露试题答案。

(二)主考教师未能按时命题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三)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缺席,致使考试改期。

(四)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失。

(五)不按评分标准或评分规则给予学生成绩;将课程成绩给予没有参加课程学习且未经批准的学生;将考试成绩给予未参加考试的学生。

(六)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考试舞弊。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课程考试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严格把关试题质量,开考后发现命题出现明显错漏3 处以上。

(二)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三)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缺席,致使考试延误5 分钟以上。

(四)无特殊原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 分钟以上。

(五)未按监考守则维持考场秩序,造成考场严重混乱。

(六)任课教师未经二级学院与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或取消考试。

(七)未按评分标准统一阅卷。随意评分。

(八)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

(九)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报送成绩以及成绩统计分析结果,严重影响后续教学工作。

(十)所报成绩严重失误且没有按审核程序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课程考试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严格把关试题质量,开考后发现命题出现明显错漏3 处以下。

(二)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下。

(三)无特殊原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 分钟以下。

(四)误判、漏判致使部分试卷(课程班人数的5%以上)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五)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及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影响较轻。

(六)未经学院或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监考。

第五章 教学管理事故认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教学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

(二)审查失误,错发或漏发给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三)私自改动或遗失学生考试原始成绩而无法弥补。

(四)丢失部分(课程班人数的5%以上)在校生考试成绩。

(五)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六)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考试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教学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一)对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单、监考通知单等考虑不周或遗漏,未及时、准确送达教师或学生手中,造成停课、停考。

(二)丢失少量(课程班人数的5%以下)在校生考试成绩。

(三)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对学生学籍的错误处理。

(四)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贻误或有误、漏处理。

(五)人为原因(如教材漏定、误定)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开课。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教学管理三级教学事故:

(一)对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单、监考通知单等考虑不周或遗漏,未及时、准确送达教师或学生手中,造成课室(教学场地)冲突。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培养计划,影响教学任务落实。

(三)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课程安排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四)教学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落实课程安排表,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六)未经二级学院与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

第六章 后勤保障事故认定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后勤保障一级教学事故:

(一)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影响人数达100人或3个授课班级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二)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三)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教师或者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卫生所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后勤保障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设施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三)教学楼一个楼层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后勤保障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二)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层教学楼内所有教师休息室饮水机均无饮用水供应。

(四)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导致卫生状况很差。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成立相应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查实与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按时收集学校督导员、学生教学信息员等人员提供的反馈信息;随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学事故。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一旦出现应由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及时(二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报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和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由教务处通知教学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教学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审批表”。其中一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三级教学事故,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本单位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与二级学院(部)无关的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发文在全校通报批评,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学事故,除由教务处发文在全校通报批评外,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予以下列处理:

(一)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 根据情节轻重,对其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三) 取消其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一级教学事故,除由教务处发文在全校通报批评外,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予以下列处理:

(一)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二)扣发三个月至全年岗位津贴;

(三)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可以对事故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如实行解聘,应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兼职教师或者外籍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一级教学事故可予以解聘,同时从事故责任人工资中扣款800元人民币/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由人事处在事故责任人工资中扣款800元人民币/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责任人工资中扣款400元人民币/次。

第二十八条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审批表》和教务处的发文由人事处、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留存,并作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评优、工资调整、职务评定、职务晋升以及续聘等的有效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比照上述最相关条款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处理的条例,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华广教[2013]31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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